(作者:趙曰耀 戴牧 金杜律師事務所公司并購部) 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到企業正常商業經營活動的開展。近年來,國家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布了一系列新法規以及新標準,為了銜接這些新文件與現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并貫徹“簡明扼要、管用有效”的新應急預案編制原則,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發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規定(修訂稿)》[1]。修訂稿對現行管理規定修訂的幅度較大。其中重點修訂內容如下: 預案編制強調簡明有效 與2009年版管理辦法相比,修訂稿對應急預案編制進行了部分修改。首先,修訂稿將原有的應急組織和人員職責修訂為應急預案需要規定具體的應急組織體系。這一修改照顧到了在一些人員流動性大且具有高度安全風險的企業中,嚴格遵守責任落實到人的客觀困難。也強調了應急組織體系本省的重要性與獨立性。其次,修訂稿將預防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加入了預案編制范圍,鑒于一些大型工礦生產事故存在后續的安全隱患,對于衍生事故和次生事故的應急程序可以促使企業在實施救援搶險時更加科學、合理。此外,修訂稿規定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以及應急物資清單等信息的預案附件需簡潔有效,且整體預案需要與其他相關預案相互銜接,同時,預案編制的內容也得到了簡化,更加強調預案的實用性。 預案編制責任更加明確 在此前的規定中,只有對生產經營單位擔責的規定。而在此次的修訂稿中,不僅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也明確將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為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責任人。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對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負有主要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及啟動執行工作的第一負責人。這在罰則中也有體現。此外,關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也應納入單位的預算統籌安排。 預案編制程序得到細化 原管理規定中應急預案編制程序僅對應急預案的編制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概念較模糊,可操作性不強。但在修訂稿中,對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更加細化,進一步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了清晰明確的編制標準:首先,修訂稿采用較實用的應急處置卡取代現場處置方案,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卡三項。其中專項應急預案也可以并入綜合應急預案中。其次,修訂稿中強化了包括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附件文件的審閱,確保更加務實地評估企業的應急能力以及潛在風險。生產安全事故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也要隨同應急預案送審稿等一起,報送審批單位。此外,修訂稿強調應急預案編制過程的獨立性,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必要時可邀請專業機構咨詢指導。 預案演練頻率提高 演練頻率的提升與上述預案編制指導原則的變化相輔相成,修訂稿將原管理規定中要求生產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綜合或專項演練改成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實戰演練;而車間和班組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實戰演練;高危行業[2]則須每半年組織一次實戰演練。演練頻率與此前的規定相比有所提高,從另一方面來講,也表明新的管理規定更加側重實用性。 新增了預案實施與執行的評估程序 修訂稿新增了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和執行情況的評估程序,即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實施評估,比現行的管理規定評估程序更加完善、全面。 具體而言,預案實施情況評估的主體是編制單位,評估的內容包括:(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組成立及工作開展情況;(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三)審批、公布、備案情況;(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宣教、培訓情況;(五)演練評估總結及改進措施落實情況;(六)應急資源及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等。修訂稿強調了需要評估預案適用性的三個標準,即針對性、操作性、實用性。 監管更加嚴格,處罰更加嚴厲 現行管理規定并沒有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作出明確規定,而此次的修訂稿中,則新增了定期進行專項執法的管理。 修訂稿要求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至少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專項執法檢查,重點包括預案編制情況、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開展情況、各類評估發現的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生產經營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銜接情況等內容。對于違反規定的相應行為,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有權做出行政處罰。 修訂稿總體上擴大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11種情形[3]),更進一步將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擴大至了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體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并配套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和罰款金額。最高可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近期公布的修訂稿以“簡明扼要、管用有效”為原則,對現行的管理規定進行了整體修訂。可操作性更強,且要求更加嚴格,處罰也更重,因此企業應該充分意識到處理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作的重要性。該修訂稿通過后,企業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開展預案編制、備案、宣教、培訓、演練和評估等工作,并且配合監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從宏觀層面來看,修訂稿是國家安全生產規制制度的一部分,隨著國家對于企業安全生產配套制度要求的不斷提高,企業需要調整已有的安全生產合規體系,以迎合法律和政策的變化。 [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90/2014/0529/235503/content_235503.htm 最后訪問于2014年06月24日。 [2]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11年1月11日發布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高危行業主要包括“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交通運輸、電力、冶金、機械制造、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3]此前的處罰規定中,僅在生產經營單位未備案應急預案,或者因未制定或未實施應急預案且導致事故救援不利或嚴重后果的,才需要由經營單位作為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