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岸轉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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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轉手買賣與轉口貿易是同一概念,是指我國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轉售該貨物,且貨物沒有進入我國一線關境。
包括:
不包括:
包括:
- 離岸轉手買賣的價差收支。
不包括:
- 在貨物所有權未變更的情況下,對他人擁有的實物投入開展的有償生產服務,屬于來料加工或出料加工,應計入“221000—來料加工工繳費收入/出料加工工繳費支出”。
- 非貨幣黃金的離岸轉手買賣,應計入“122020—未納入海關統計的非貨幣黃金”。
- 中國居民從境外購買貨物并運回境內,再向境外銷售并運出境的貨物,應按報關時實際貿易方式計入“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 中國居民向另一中國居民在境內購買貨物后,再向境外非居民轉售貨物,應按報關時實際貿易方式計入“121—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相應項下。
- 貨物未發生進出境,存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但所有權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進行轉移產生的資金收付,應計入“121030—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