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香港公司會受到FSIE機制影響?

根據《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跨國企業集團”指任何擁有至少一個不在最終母公司所在轄區的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集團。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被稱為“成員實體”,可以是公司或是如合伙企業、信托或常設機構的安排。
在《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下,跨國企業集團指合并集團年收入達到7.5億歐元;但香港FSIE機制下,將不設定資產規模和收入門檻。
也就是說,不論跨國企業集團的總部設在何處,FSIE機制均可能產生廣泛影響,并影響該集團在香港的所有成員實體。
換言之,不被FSIE機制覆蓋的納稅人為:
- 個人納稅人;
- 在香港以外沒有以常設機構形式開展業務的香港本地獨立公司;以及
- 沒有海外成員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香港本地集團。
考慮到香港公司大部分都用作控股,在世界各地設立有常設機構或海外成員實體進行投資,上述三類納稅人較少。因此,受到FSIE機制覆蓋的香港公司范圍相當廣泛,須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