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步:向工商局申請名稱預先核算
投資方如果是外國自然人,則在線申請人必須是投資方本人。如果是外國自然人合資,則申請人應為投資方之一。投資方如果是外國法人,則申請人可以是任何人。
申請名字時,需要掌握的信息:
- 備選的公司的名稱 Alternative company’s name
- 股東的基本信息 The 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 注冊資本和幣種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nd the currency
- 注冊區域 registration area
- 公司主營業務 company’s main business
第二步:向外管局申請臨時賬戶
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費用類)開立需提交的材料;
- 外國投資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擬籌建企業基本情況、外國投資者基本情況、擬開戶銀行及開戶金額、幣種、企業籌建期限和資金使用計劃的說明等情況)及申請表;
- 境外法人當地工商登記證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證明;
-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 外國投資者委托境內自然人或法人申請開戶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
- 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注意事項:
- 外國投資者委托他人提交書面申請的需要提供涉外公證。
- 如果投資者在擬成立的企業中出資額未達到10萬美元,限額只能為投資者現匯實際出資額。
-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 賬戶資金的結匯和劃轉須逐筆經外匯局批準。
- 賬戶內資金不得用于抵押貸款。
- 賬戶內資金月可在成立外商投資企業后轉入其資本金賬戶。若未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向銀行申請關閉該賬戶,賬戶內剩余資金原路退回境外。
- 賬戶核定期限屆滿,外國投資者應向開戶銀行申請關閉賬戶和資金退回手續,企業不向銀行申請關戶的,視為非正常關戶,銀行經外匯局核準后辦理賬戶注銷或凍結手續。
- 賬戶遷移、注銷比照資本金賬戶進行管理。
三:向商務委員會申請批復以及批準證書
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交文件:(具體資料查詢各區域商委網站,外資辦事指南)
- 申請書,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授權委托書;(市商務局和區商務局各自格式范本不同,須分別下載),承諾書(區商務局需要)
- 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 章程
- 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
- 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人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外國投資者的登記注冊證明以及其法人代表人證明或者身份證明(外國投資者為個人)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身份證明(外國投資者為個人)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 投資各方經會計事務所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注:商貿企業需要)
- 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附HS編碼)
- 擬設立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投資方董事委派書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企業注冊地址以及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
注:從事批發業的公司由區商委批,從事零售業的公司由市商委批。一般20個工作日后,前往商委領取批復。
持批復及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前往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預附碼。將辦理好的預附碼回執交予商委。一周后領取批準證書。
第四步:向工商局申請營業執照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中方投資者名錄》、《外方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 章程;
- 審批機關的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
- 投資各方的合法資料證明(外國投資者應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港澳臺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也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外方投資者所在國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的或已終止外交關系的,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后交由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前述公證、認證文件還需經我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館、領館認證;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 《制定(委托)書》
- 《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 房屋產權證原件(加蓋產權人公章或自然人簽章)
除上述必備文件外,還應提交打印的投資者名錄和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監事名錄各一份。
第五步: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刻章、公司備案
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企業法人印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經辦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安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及單位介紹信(介紹信需加蓋單位公章)。
- 備案前已刻制印章單位,須提供公安部門準許刻章通知復印件或單位現有印章情況說明(需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蓋單位公章)。
外商獨資企業申請刻制的印章有,公章、財務章、人名章、發票專用章、相關專用章(進出口企業)
第6步:向組織機構管理中心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7步: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登記卡
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資本金賬戶開立需提交的材料;
- 書面申請(如需申請開立資本金賬戶的,應明確擬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開戶銀行名稱)
- 《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申請表》
- 營業執照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 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復文件以及批準證書;
- 批準生效的外商投資企業章程;
- 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人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 新設外資房地產企業的,另需提供已通過商務部備案的證明材料以及承諾書;
- 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以上3、4、5項均需提供原件以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注意事項:
1.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及時辦理外匯登記并領取IC卡。
2.請人應如實披露其外方投資者是否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
3.外方投資者屬于特殊目的的公司的,應提交《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4.外方投資者直接或間接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屬于特殊目的的公司的,應進行合規性審核。
(1)外方投資者由境內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應審核境內機構是否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已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的,可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將該外方投資者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現存外商投資企業中,如屬于此類“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的,可按照本條例補辦標識(補辦標識的企業,應審核其在辦理外匯登記時是否存在虛假承諾,如存在虛假承諾,應移交外匯檢查部門出發后再補辦標識)。
(2)外方投資者由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應提供其境外權益形成過程不存在逃匯、非法套匯、擅自改變外匯用途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證明材料。對于能證明境外權益形成合法性的,可為該外方投資者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并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將其標識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
5.新設外資房地產企業應提供一年期有效的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
6.新設外資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且注冊資本金低于投資總額50%的,不予辦理登記。
7.外方交款人應與合同、章程中的投資人一致,避免以后驗資詢證時出具“投資人與繳款人不一致”回函。
8.原則上不允許異地開戶,特殊情況需寫出書面說明,待外匯管理部逐級請示。
9.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正式設立前開立過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費用類、收購類、保證類),請在申請中如實說明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開戶限額、入資金額、已結匯金額、賬戶余額;還應提交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開戶核準件(原件及復印件)、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申請前一日余額對賬單。
10.企業遺失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告,同時登報聲明作廢。補辦時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書面申請和刊登聲明報紙。
11.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在取得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企業批準證書后應按本操作規程辦理有關的外匯登記手續。
12.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性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當將作為股東的投資性公司的投資者性質按照“境外機構”對待,其所屬國籍與投資性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國籍保持一致。
第八步:向地稅局/國稅局申請稅務登記證
注:在辦理國稅登記時,需要先簽訂三方協議(到稅務局領取《實時繳稅協議書》)
第九步:在銀行開立資本金賬戶和人民幣基本戶
第十步:入資、結匯辦理驗資 Draw down / settlement of exchange an/
第十一步:更新營業執照 Update the business license
第十二步:辦理統計登記 Statistics Registration
第十三步:辦理財政登記 Financial Reg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