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銷香港公司必須附有稅務局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香港公司如果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可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750 條申請撤銷注冊。可以提出申請的人包括:
- 公司的董事;
- 該公司的成員或被該公司提名的人,須連同由該公司董事簽署的授權書;
- 如被提名人是一位執業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 / 秘書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除非稅務局特別要求,否則無須呈交授權證據。
通知書將會于申請人在呈交有效申請書并繳交有關費用后的 21 個工作天內發出。
如果香港公司沒有未完成的稅務事宜及未清繳的稅款,稅務局局長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否則,局長會發出通知書,列明該公司尚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繳的稅款。
當該等事宜經辦妥或稅款清繳后,申請人可填妥通知書的下方部分,呈交香港稅務局要求重新考慮申請,而無須再次繳付申請費。
相關注意事項
1、不反對通知書的有效期
向香港公司注冊處交付撤銷公司注冊申請所需的不反對通知書,法例沒有規定申請人須在接獲后的某時限之內向香港公司注冊處交付撤銷公司注冊申請,但是申請人一般應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 3 個月內交付申請,否則,申請或會被延誤處理,甚至被拒。
2、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后發現尚未清繳的稅款
收到不反對通知書后發現尚未清繳的稅款,請勿否置之不理。即使未清繳的稅款是在香港稅務局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后才發現,也應繳付。若尚有未清繳的稅款,香港稅務局可保留權利,根據《公司條例》第 751(2) 條反對撤銷公司注冊的申請,及 / 或根據該條例第 765 條至 767 條向法院申請恢復已撤銷注冊香港公司的注冊。
3、繳付商業登記費的法律責任
(1)如香港公司從未申請商業登記,公司的不反對通知書申請可能會被拒。因為香港公司須申請商業登記和支付所有應繳的商業登記費后,才可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2)根據《公司條例》注冊成立的香港公司,在未獲公司注冊處批準撤銷注冊和解散前,仍須續領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和繳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不過,香港稅務在收到該公司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后,會考慮暫緩征收其后開始生效的登記證的登記費及征費,詳情如下:
4、印花稅
(1)如撤銷香港公司注冊的申請獲得批準,該公司便會在撤銷注冊后解散。如香港公司解散,在緊接其解散前歸屬該公司或以信托形式為該公司持有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即屬無主財物并歸屬政府,因此不存在為已撤銷注冊公司的轉讓資產文書加蓋印花的問題。
(2)如香港公司申請撤銷注冊,并在撤銷注冊前把物業轉讓予股東,這項轉讓是無法獲豁免繳付印花稅的。在撤銷注冊前,該公司是有關物業的合法和實益擁有人,物業權益不屬于股東。因此,如物業從該公司轉易予其股東,便須如一般轉易那樣課繳印花稅。
5、提交利得稅報稅表
如香港公司申請撤銷注冊,須提交經審核帳目以支持其利得稅報稅表,除非該公司是《公司條例》所指的不活動公司,即該公司在有關期間沒有任何會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