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被強制注銷會對董事造成什么影響?
股東在計劃終止公司運作時,通常不太清楚有關終止手續,只是采取不理會態度,因此,可能在不知情下違反相關法例,情況嚴重的,甚至可能被逮捕或對以后的出入境造成影響。
香港公司清盤
香港有限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愿清盤、債權人自愿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
股東自愿清盤
進行股東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債權人自愿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愿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 由法庭強制清盤
由法庭提出的清盤,屬強制清盤。不論公司本身、公司債權人、公司注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盤令發出后,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香港公司注銷
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條規定,向公司注冊處申請注銷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全體股東同意
- 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在申請撤銷注冊前已有至少3個月停止營業或運作
- 沒有未償還的債項,包括政府牌照費及稅款
-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 如公司是控股公司,該公司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括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 必須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不反對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