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公司股東成員可以根據s462將董事罷免,即使董事有固定期限服務合約,但須遵守special notice(s578)的規定發出通知,并以普通決議罷免,但不得使用特別投票權。有關董事無論如何均有權在會議上發言和/或作出書面陳述。
香港公司股東成員可通過普通決議案罷免董事。此類決議案需要按照s578提供特別通知(即,至少提前28日)。收到議案后,公司需要立刻通知有關董事,而有關董事有權在會議上陳詞和/或提交書面申明。公司需要提前將聲明發給各位成員,否則即需在會上進行宣讀(s463)。如果法庭認為這一權力被濫用以進行詆毀(defamatory matter),可以允許公司不發送該聲明以及不進行宣讀。
對罷免的決議而言,成員的投票數不得超過在“一般事宜”上的投票數,并且如果其僅對某些事宜有特別表決權(special voting rights),則在罷免決議上應當視為沒有特別表決權。
一經罷免,如果沒有在同一次會議上填補,則可作為期中空缺(casual vacancy)填補。一旦有人獲委任替代被罷免董事,其上任之日應當為被替代者的last day(s462)。對于被罷免的董事,其獲得compensation or damages的權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