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

信托可以按照各種方式分類,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分類:
- 按照信托創建的時間或條件分類:
- 生前信托(Inter-Vivos Trust):這種信托在設立人在生時創建。
- 遺囑信托(Testamentary Trust):這種信托由設立人的遺囑在其離世后創建。
- 根據信托是否可以被撤銷分類:
- 可撤銷信托(Revocable Trust):設立人可以隨時改變或取消的信托。
- 不可撤銷信托(Irrevocable Trust):一旦設立,設立人無法改變或解散的信托。
- 根據信托的目的分類:
- 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這種信托用于捐助慈善事業。
- 家庭信托(Family Trust):這種信托用于支持設立人的家庭或某些特定的家庭成員。
- 資產保護信托(Asset Protection Trust):這種信托設計用于保護設立人的資產,使資產避免債權人或法律訴訟的影響。
- 特殊需要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這種信托設立用于滿足特殊需要人士的特定需求。
信托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為發源于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并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托源于羅馬法“信托遺贈”制度?!读_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托遺贈制度,把財產委托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托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托起源于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征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于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托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并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托。
法人信托的產生
現代信托制度于19世紀初傳入美國。最初,與英國一樣,也是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管理財產等民事信托業務。為促使資本集中,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應運而生。美國最早完成了個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轉移。
美國于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后更名為農民放款信托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資公司??梢哉f現代信托公司源于保險,公司制的信托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業務員向大眾銷售,最后又從保險業分離出來。
美國的信托業
美國是信托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無論是信托資產的規模,還是信托產品的豐富,抑或是監管體系的完善,美國信托業都處于遙遙領先的地位;美國是當今世界信托業最為創新的國家。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托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從資產擁有情況來看,美國的信托資產、銀行資產和保險資產三分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