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應該申請公司服務代理人牌照?香港公司注冊處是如何規定的,香港公司注冊所知
誰人須申請牌照?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或擬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均須申請牌照。
什么是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
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是指任何人以業務形式在香港向其他人提供以下一項或多于 一項的服務 —
(a) 成立法團或其他法人;
(b)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 —
(i) 法團的董事或秘書;
(ii) 合伙的合伙人;或
(iii) 就其他法人而言,一個相類似的位置或職位;
(c) 為法團、合伙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冊辦事處、營業地址、 通訊或行政地址;
(d)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 —
(i) 明示信托或相類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或
(ii) 某人的代名股東,但如該人為法團并且其證券是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者, 則不包括該人。
就發牌制度生效前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的人士訂立的過渡安排
任何人如在緊接發牌制度生效日期(即2018年3月1日)(下稱「生效日期」)之前,已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及為該目的而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該人即當作已獲批給牌照(「當作持牌人」) 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
但如當作持牌人沒有在過渡期內(即自生效日期起計120日內)提出牌照申請以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則前述當作已批給的牌照在過渡期結束時或指明終止事件發生時(以較早者為準),不再有效。
如當作持牌人在過渡期內提出牌照申請以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則當作已批給的牌照,在該項申請獲批準、被拒絕或被撤回或指明終止事件發生時(以較早者為準),即不再有效。
上述段落所述的指明終止事件是指以下各項:
該當作持牌人不再在香港經營其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
該當作持牌人不再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如該當作持牌人屬以獨資經營人身分經營業務的個人 — 該名個人去世;
如該當作持牌人屬合伙 — 該合伙解散;
如該當作持牌人屬法團 — 該法團開始清盤。
是否有任何發牌豁免?
有。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商的牌照規定(包括適當人選的評定)并不適用于 :
政府;
《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
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法團(前提是該業務附屬于該法團的主要業務);
會計專業人士; (Please clarify the term. Is it referred to as CPA?)
法律專業人士;或 (referred to lawyer? Barrister?)
屬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藉規例訂明的類別或描述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