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請問離岸快車老師,wfoe 并購境內企業是否需要商務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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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國投資者應具備如下條件:
(1)具有被改組企業所需的經營資質和技術水平;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管理能力;
(3)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經濟實力。
2.收購方和被收購方向外資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1)改組申請和轉讓協議的批準文件;
(2)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
(3)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
(4)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5)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的協議;
(6)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7)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資信證明文件;
(8)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9)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10)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11)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并報送。被并購境內公司原有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應進行調整。
上述報送文件經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最終由商務部外資管理部門審批。
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途徑
(一)合并
合并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通過協商,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企業的行為。合并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兩家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家新的公司,原有公司各自解散,為新設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為吸收合并。合并諸方的資產所有權仍歸合并方,合并諸方的資產所有權并未發生變化。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他們之間的合并或與國內企業的合并,擴大了規模,提高了競爭力。
(二)收購
收購是指收購方通過購買一個目標企業或股權而接管目標企業或控股目標企業。
根據收購標的物的差異,收購行為可分為不同的種類。收購的標的物可以是目標企業、目標公司的股份、股權、股票。
1、目標企業資產收購:是指收購目標企業部分資產,目標企業的法律人格仍然保留,只不過目標企業通過資產出售而使資產由實物形態轉化為貨幣形態。同等情況下,若系目標企業全部資產出售,則屬于目標企業收購。
2、目標企業收購:是指收購目標企業全部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目標企業的收購,通常又稱為兼并,其結果是目標企業所有權發生轉移,同時目標企業法人資格消滅或發生改變。根據資產與負債所有者權益之間的關系,兼并又分為承債式兼并、購買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承債式兼并是指當被兼并公司的資產與負債相等時,并購公司以承擔被兼并公司債務為條件受讓被兼并公司全部產權的并購行為;購買式兼并是指并購公司以被兼并公司的凈資產為目標價格受讓被兼并公司全部產權的并購行為;吸收股份式兼并是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本投入并購方,成為并購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目標企業資產收購與目標企業收購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資產收購無需承擔或繼續目標原有的責任、債務、稅務,而目標企業收購則相反。
②簽定合同的主體不同。資產收購簽訂合同的雙方是目標企業和收購人;若是全部資產(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則為目標企業的股東或其授權機構或代表人和收購人。
③適用的法律不同。當收購標的物為資產時,是合同法調整的內容屬于貿易行為;為目標企業時,則屬于公司法調整的范疇,屬于投資行為。
④批準的程序不同。標的物為公司(企業),如果屬國有企業,按照中國的法律,應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確認,并經有關主管的政府部門同意批準。標的物為資產,只要目標企業與資產買受人簽訂合同即可。
3、股權、股份、股票的收購
是指對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的收購。收購人在收購的股本限額內承擔有限責任,其風險僅在于股本所對應的凈資產的質、量及影響其在交易所表現的市盈率的高低等因素上。收購形式分為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兩種形式。對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法人股的收購,均采用協議收購的方式。而對于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收購,根據我國《證券法》第81條規定:當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收達到30%時,應當發出收購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