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一份合同具有域外因素,就稱為涉外合同。域外指中國內地以外的地區,包括外國,港澳臺,公海。域外因素指合同與域外存在聯系,包括合同的當事人、履行地、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等因素,只要任一因素在域外,則該合同就是涉外合同。
在與香港公司合作時,約定爭議解決條款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夠確保雙方在發生爭議時能夠以清晰和公正的方式解決爭議。以下是幾個常見的爭議解決條款選項:
- 選擇仲裁機構:確定合適的仲裁機構是約定仲裁條款的首要步驟。常見的仲裁機構包括國際仲裁機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和地方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機構,考慮機構的聲譽、經驗和專業化程度。
- 法院管轄條款:雙方也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至香港的法院管轄。這要求明確規定適用的法院以及法院的管轄權和適用法律。
- 混合解決方式:雙方可以約定采用混合解決方式,即在爭議發生時首先進行談判、協商或調解,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再轉向仲裁或訴訟。
- 國際調解:另一種選擇是約定由獨立的中立人士進行國際調解,幫助雙方解決爭議。調解解決爭議的優勢在于可以維護合作關系,并且調解協議通常易于執行。
- 仲裁語言:約定仲裁過程中使用的語言。通常應選擇一種仲裁人員可以有效理解并當事方能夠有效使用的語言。
- 仲裁法律:明確約定適用中國法、香港特區法。
- 仲裁地點:確定糾紛仲裁地點是約定仲裁條款的重要內容。可以選擇在香港、中國內地或其他國際商業中心進行仲裁。選擇仲裁地點時要考慮到當地法律的適用性、仲裁程序的效率以及執行仲裁裁決的便利性。
在制定爭議解決條款時,建議雙方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以確保選擇的條款符合適用法律和國際實踐。使用已經存在并被廣泛接受的國際仲裁規則和標準合同條款可以提供更多保障,同時確保爭議解決的效率和可預測性。最后,雙方應確保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明確、清晰且合理,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夠順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