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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常駐內地代表處是否有權簽這個問題,要從兩個角度看:
1、對內來說,代表處是否有權以總公司名義簽合同,首先看是否經過總公司授權。 (1)總公司授權的,代表處有權簽 (2)總公司未授權的,那么看代表處簽了合同后,總公司是否追認:如果追認,代表處所簽合同有效;如果不追認,公司可追究代表處經辦人的相應責任。 至于授權的形式,可書面可口頭,只要總公司確認即可。書面的話,可留底備查。
2、對外來說,代表處簽合同的行為,除非合同另一方知道代表處無權,否則依照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