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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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因此能建立法律的關系,但是它們需要由人做其代理將這些關系建立起來。公司可擁有財產,但需要有人為他們照料。法律為公司作出一些規定,因此公司需要委任適當的職員,并規定他們須負責,以保證公司并無違反法律,公司還需要人去表達他們的思想和意志。這些職能通常由董事肩負,也可能由其他職員或雇員負責。董事的職位是一個法定職位。董事不是自動成為公司雇員或股東,但是一個個人可以成為一間公司的雇員或股東,以及同時是董事。
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董事必須使用自己的判斷力,不過,無論采取何種決定,都必須以公司的目標為目標,并符合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任何外界的目的,也不是為了個人目的。公司的利益可以理解為公司成員現時和未來的利益(即公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的利益)。因此董事可能需要在長期利益與現有成員的短期利益之間作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