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銀行月結單及水單;
- 銷售票據:發票、合同;
- 成本票據:發票、合同;
- 費用票據:工資、租金(須提供租賃合同或協議)、運費等;
- 其它相關文件:章程正本一份、周年申報表、所有公司變更資料(若有)、固定資產票據、投資相關文件等相應的收付款單據。
香港公司做賬審計報稅流程:評估、報價、商洽后簽訂做帳報稅協議——》預交款項——》整理單據,賬務處理——》做賬完畢——》付尾款——》交由香港執業會計師審計——》審計完畢——》報告交董事簽署——》會計師持簽署的審計報告去政府報稅——》相關文件返還客戶。
香港采用地域征稅原則,凡是來自香港的利潤都需要繳稅,來自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不用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如果香港公司屬于離岸經營,則必須向香港稅務機關申報離岸經營豁免。而香港公司申請離岸豁免的基本要求包括:
-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 香港公司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 香港公司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如果符合以上要求,香港公司需要對其賬目進行審計,并向稅務局解釋公司業務操作及流程。如果稅務局經批準,所有離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公司利得稅。香港公司申請離岸豁免,香港稅務局一般會提出以下要求:
- 提供香港公司架構,并對公司的業務運作有初步的了解。
- 需要了解該公司的訂單是如何談妥和操作,貨物如何采購及供應,如何安排運輸和付款等事項。
- 要求提供具有代表性交易的全部文件,包含買賣合同,購銷合同,發票,訂單確認書等相關文件。
對于香港公司向香港稅務局提供的資料及說明,自然是越具體越好。在該香港公司提出離岸豁免申請之后,如果資料或說明不夠詳盡,不能準確完整的說明其業務組成、運作模式、利潤來源等問題,香港稅務局會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甚至要求相關人員前往香港稅務局,當面回答相關問題,以確定其申請離岸業務稅務豁免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