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首批crs交換地為什么沒有香港?

香港、澳門之所以采取的雙邊“配對”模式,根本原因是多邊征管公約只對主權國家開放,因此香港和澳門不能獨立簽署該公約。
盡管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決定是否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2月發布的《關于《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公告的解讀》第五條的解釋,似乎中國在簽署公約時其實已經按照《香港基本法》中的規定征詢過香港和澳門政府意見,最后的結論是公約暫不適用于香港和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