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通知人和收貨人一致時,船公司或其代理直接通知收貨人貨物已經到港;在通知人和收貨人不一致時,承運人或其代理只通知Notify Party,Notify Party再通知收貨人,這時通知人一般是收貨人的貨代或清關代理。換句話說,貨物到港后,通知人接到承運人或其代理的《到貨通知》,然后和收貨人溝通,并及時開展清關、提貨等事宜。
既然通知人要接收《到港通知》(Arrival Notice),所以在提單BL上除了顯示Notify Party的名稱之外,還要顯示有效的聯系方式,如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當通知人和收貨人一致時,一定要顯示收貨人的有效聯系方式。當兩者不一致時,可以只顯示通知人的聯系方式,不顯示收貨人的聯系方式,甚至收貨人欄可以做成To order憑指示的形式。換句話說,如果收貨人顯示的是To order,則通知人一定不能是“same as consignee”。
如果沒有聯系方式,船公司或其代理就無法發送《到港通知》了,這樣很容易導致耽擱和延誤,進而產生額外費用等一系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