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過保兌的信用證,多了一家信譽好的銀行對受益人承擔在交單相符情況下的付款責任,即受益人向保兌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保兌行則先行對受益人付款。即保兌信用證多了一重收匯的保障。
不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即便開證行要求另一家銀行加保,如果該銀行不愿意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則被通知的信用證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銷信用證。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使用這種不保兌的信用證。
不保兌信用證的特點是:只有開證行一重確定的付款責任。
如果開證行的信譽好,就不必保兌——不保兌的信用證,如果開證行倒閉,受益人就不能夠及時收回貨款,而保兌信用證的受益人因為有保兌行的擔保,所以,在開證行倒閉的情況下也能夠及時收款——這是保兌與否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通知行是保兌行,即通知行是與開證行有密切關系的銀行,且開證行可以只是通知行對其開立的信用證加保,而受益人則可以直接向保兌行交單議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