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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實施優惠稅率征稅的收益或利潤,在計算其盈虧用于抵銷正常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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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來源于香港的應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應在香港繳納利得稅。而從香港以外賺取的利潤無須在香港納稅。應稅利潤是營業收入扣除為取得營業收入所發生的全部成本和費用后的余額。
1.營業收入范圍。以來源于香港的收入為原則,包括在港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收入,動產和無形資產在港使用的收入以及其他與經營有關的收入。
2.可扣除成本和費用。一般規定,為賺取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均可獲得扣除。包括銷售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慈善捐款也可以限額稅前扣除。但東主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的薪酬等不得扣除。
3.折舊免稅額。不同項目有不同的折舊計算方法:①工業樓宇及建筑物,初期折舊額:建造成本的20%,以后年度按建造成本4%計提;②商業樓宇及建筑物:每年按建造成本4%計提;③機器設備,初期折舊額:機器設備成本60%,以后年度可根據不同資產情況分別按資產遞減值的10%、20%、30%計提折舊。電腦設備及工業或制造業之機械及裝置可在購置使用當年全額扣除。另外,環保設施的資本開支從2008/09年度開始可獲加快扣除。
4.稅率。現行標準稅率為16%,由2008/09年度起改為15%,公司等法人或團體的稅率為17.5%,由2008/09年度起改為16.5%。
5.課稅年度一般為每年4月1日截至下一年度3月31日,或以企業的帳目結算日為年度終結日。
樓主了解這方面知識,可以去香港稅務局網站上下載香港稅務局為不熟悉香港稅務法例人士而印制的稅項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