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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業公司法》新法,新成立BVI公司必須在成立注冊后六個月內委任首任董事,并必須把董事名冊正本(或副本)存于注冊代理人的辦事處內。雖然法例規定BVI公司,可以選擇是否把該BVI公司董事的資料放在公司注冊處,但董事的詳細資料可以不提供給公眾查閱。
BVI公司的股東人數最少為一名,可發行不記名股份。根據法例,BVI公司必須把不記名股份證書交由認可的監管人保管。股東名冊或其副本須妥善存放于注冊代理人的辦事處。通常建議保留名冊的正本于英屬維爾京群島,以方便需要時進行印花稅繳付登記。BVI公司不需要每年進行周年申報或審計帳目,也不需召開周年大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