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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子公司的利潤轉回國內時,可能需要繳納稅差部分。
香港作為我國的特別行政區,其稅收制度與內地存在差異。香港子公司在當地需要繳納利得稅,這相當于內地的企業所得稅。香港實行的是兩級稅制,即稅率為盈利200萬港幣以內8.25%,盈利超過200萬港幣部分16.5%。這相比國內的稅率通常較為優惠。根據中港兩地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當香港子公司的利潤以分紅形式回到國內時,通常只需繳納兩地稅差部分即可。如果香港公司已經在香港完稅,利潤回到內地后一般無需再次繳稅,但通常需要提供完稅證明,并且可能面臨銀行審核及資料提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