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香港公司沒有購買過任何的物業;
- 香港公司沒有任何的業務發生(包括在港業務和海外業務);
- 香港公司沒有任何的銀行進出入記錄(銀行月結單)。
只有同時滿足了以上三個條件,香港公司才可以做一個業務不活躍報告。但稅務局有7年的追查期,也就是說稅局有權追香港公司七年以內的財務報表,因此不管您是做零申報還是做審計,都需要把業務各項單據及銀行月結單保存好。
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而做零申報,一旦被政府查到,是要受到“瞞稅”的罰款的,罰款最高5萬港幣,另外應繳稅款3倍,董事最高監禁3年。
香港稅務局規定一間香港有限公司只要有業務運作的話,不論是否香港本地發生,都要做好核數師審計報告和免稅申請才可以合法豁免稅收。政府對于每間公司都有7年的追溯期,什么時候查到了都可以追究你之前的瞞稅責任。一旦查到了這個瞞稅責任不會由代理公司來承擔,而是由公司董事來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