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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恢復主要分兩種方式:
1、向法院申請恢復:當香港公司已撤銷注冊(主動注銷),但公司的銀行帳戶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確必要的理由,可考慮根據(jù)《公司條例》相關規(guī)定,向高等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或者當欠債公司已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和解散時,此債權人可在欠債公司被撤銷后20年內向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或將公司名稱恢復列入登記冊,以及其他適當?shù)拿睢?br /> 2、行政方式提出申請恢復:主要適用于長期未年審導致被政府強制除名。根據(jù)2014年新《公司條例》,長期未年審導致被政府強制除名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這是一項新程序,公司注冊處處長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香港公司恢復注冊,大概需要2個月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