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個人旅游簽注(G)
1、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對經批準實施多次“個人游”試點政策的城市居民,符合公安部規定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
2、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二)商務簽注(S)。
1、已備案的企業機構人員,根據備案規定,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年多次簽注(赴澳門簽注除外),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2、未備案的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3、駕駛往返廣東省與香港或者澳門專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或者1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三)團隊旅游簽注(L)
1、申請赴香港,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7天;屬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的特別情形的,可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過3天。
2、申請赴澳門,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四)探親簽注(T)
1、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的,可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逗留不超過14天;
2、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3、申請赴港澳地區探望配偶且與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逗留不超過90天。
4、有特殊家庭困難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準,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注,每次逗留不超過90天。
(五)逗留簽注(D)
1、赴香港隨任、就學、就業、居留、培訓以及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人員,簽發多次簽注;簽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進入許可的最長有效期簽發。
(六)其他簽注(Q)
根據事由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有特殊情形確需多次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