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境外投資備案事先需要知曉哪些政策性文件?

國務院層面,請關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層面,請關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2號)和《關于發布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251號)等。
其他部門層面,請咨詢相應部門。
(二)哪些類型的投資活動屬于《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以下稱11號令)所稱境外投資?
根據11號令第二條,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2、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3、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4、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5、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6、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7、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8、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2、11號令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11號令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三)11號令第二條“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其中“資產、權益”的范圍是什么?
11號令中的“資產、權益”包括貨幣、證券、實物、技術、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各類資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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