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快車從香港公司注冊處獲悉,五月份,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因違規事項(未有或逾期遞交秘書、董事或授權代表的資料更改通知書(《前身條例》第335(1)(b)或335(1)(c)條))而被罰款。
三家被罰款公司分別為: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INTERNATIONAL MARINE CONTAINERS (GROUP) CO.,LTD.
天津港發展控股有限公司
TIANJIN PORT DEVELOPMENT HOLDINGS LIMITED
陜西西北新技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SHAANXI NORTHWEST NEW TECHNOLOGY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罰款分別是:$15,400、$24,225、$381,200
以上提述的《前身條例》是指《公司條例》(第622章) 生效日期前不時有效的《公司條例》(第32章)